上海清算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于
一九九七年正式成立的第一家上海市清算事务事业单位法人。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本所有编制20人。现有专职从业人员11人,具有相应的(高级)经济师、律师资格或经营管理经历。
本所自成立以来至 2007 年 5 月 31 日 ,共承办了各类企业破产清算和非讼清算案件 400 多户。 2004-2006 年承办案件数量为 141 户,参加破产清算组 131 人次,其中担任清算组组长或副组长 94 人次。
本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破产清算和非讼清算的经验,聚集了一批实际操作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形成了组织清算、审计、评估、资产变现为一体的专业化服务体系。
本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名。所长为法定代表人,副所长、所长助理协助所长工作。下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法律咨询部、审计评估管理部、办公室,并聘请了若干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