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尧律师(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的。证据在诉讼中至关重要,因此有这样一个说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国目前尽管还没有一部证据法,但在诉讼法中均有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对当事人举证作了具体的规定。打官司,尤其是涉及证据的,就应当了解这一规定。
龚先生: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通常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呢?
黄震尧律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八项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分别是:因产品制造方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以及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龚先生:我还想请教一下,既然诉讼中提供证据这么重要,可是有些证据当事人无法取得,那是否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黄震尧律师:当事人需要手机的证据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此外,证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龚先生:我不懂,举证为什么还有一个时限规定,过了举证时限就没有用了吗?
黄震尧律师: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不得少于三十日,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调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龚先生: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又取得了新的证据,还能向法院提交吗?这样的证据是否还有证明效力?
黄震尧律师:当事人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新的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所谓“新的证据”,在《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定义,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批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龚先生: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举证和法庭质证还须注意些什么?
黄震尧律师: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应出示原件。证人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外,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是犯罪行为,如果一味追求胜诉而妨碍司法程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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